贵州理工学院审计处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6-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审计成果的及时性、准确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系指通过审计处按程序遴选入库的主要承担学校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预结算审核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 遴选入库的所有造价咨询公司均须遵照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义务,接受审计处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造价咨询公司的遴选
第四条 审计处在本部门或学校公开网站发布遴选服务公告,根据响应单位递交的相关资料,按程序遴选出符合条件的造价咨询公司,组建造价咨询公司服务商库。
第五条 造价咨询公司服务时间为3年,期满后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重新遴选。
第三章 造价咨询公司的抽选
第六条 学校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及按要求开展的其他造价咨询服务相关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库内的造价咨询公司承担。
第七条 审计处接到需审核的工程项目时,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协会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标准,初步计算预结算审核基本收费金额,按下列办法选取造价咨询公司:
(一)抽选人员确定
1、委托抽选代表:由报审单位指定;
2、抽选监督人员代表:由审计处指定。
(二)抽选办法
1、基本收费≤2000元的,在库内造价咨询公司中依次轮流循环选取;
2、基本收费>2000元的,在库内造价咨询公司中随机抽取,为确保库内咨询公司均有机会参与,本次选中的公司,原则上不再参与下次随机抽取。
(三)基本收费>2000元的项目,每次选定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后,审计处及时填写《xx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抽选登记备案表》(附件)。
第四章 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造价咨询公司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等应满足合同约定。
第十条造价咨询公司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公司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造价咨询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得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章 造价咨询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协调造价审核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纠纷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项目可根据需要进行随机抽取复审,如出现审增、审减误差在±5%以上的情况,有权追究造价咨询公司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审计处每一年度对库内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综合考核,按“优”、“良”、“中”、“差”四个级别评定等次,评定为“差”等次的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处进行提醒约谈,凡连续2年被评为“差”等次的造价咨询公司,审计处与其终止合同。
第六章 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支付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协会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标准,并结合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收取。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统计支付,造价咨询公司按照要求提供报销资料,审计处负责按流程办理。
本办法从2025年5月19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进行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审计处
2025年5月19日